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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踢破儿子肚肠 父亲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2-19
嘉兴在线新闻网   
 
案件:父亲一脚踢破儿子肚肠
 
今年4月21日下午4时多,在平湖打工的江苏人焦某喊在河边玩耍的儿子小致富回家,年仅两岁的小致富不听话,跑来跑去不肯回家,还用石子扔有孕在身的妈妈。喊了几遍儿子都没有理睬,焦某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上前管教,抬起脚就朝小致富踹了过去,正好踢在儿子的肚子上,小致富被踹倒在地后肚子疼痛不止。后经医院诊断,小致富腹部所受损伤为急性腹膜炎、肠穿孔,属重伤。
 
分析:故意还是过失
 
虽然焦某教育孩子的方式过于粗暴,大家也对焦某的莽撞行为表示谴责,但毕竟焦某是这个家庭的顶梁柱,是全家人的依靠,而目前正是焦某一家最困难的时期,儿子住院接受治疗,妻子住院临盆生产。经一些媒体报道后,市民纷纷慷慨解囊,让小致富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治疗,目前小致富的病情已稳定,正在逐渐恢复之中。
 
依照法律规定,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焦某的行为宜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案中,焦某与小致富是父子,焦某一向都很疼爱儿子,事情的起因只是因为两岁的小致富调皮不听话,出于管教儿子,焦某朝小致富肚子踢一脚,但没想到小致富被踢得肠穿孔,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不是作为父亲的焦某愿意看到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虽然把儿子踢伤不是焦某愿意看到的,但焦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朝一个两岁的小孩子肚子上踢一脚,他应当预见这种行为会造成孩子伤害的结果,但由于怀着侥幸心理,他轻信能够避免,所以主观上焦某存在过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案: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
 
6月2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焦某提起公诉。6月11日,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焦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
 
法律链接:
 
故意伤害(重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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