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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推走他人过程中致人重伤的行为认定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2-17
【案情】
 
  2009年3月20日下午2时许,李某某嫌李某在其麻将馆内影响生意,李某某、唐某某将李某拉出门外。李某被拉出后,诀骂唐某某,唐某某便推李某走,李某边走边骂,走到张某某门市前时,唐某某将李某推滚倒在一级水泥梯坎下,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应认定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应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要理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重伤的结果发生。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本案中唐某某为了不让被害人李某某影响其生意,在将李某推走的过程中,失手将李某推倒在地,致李某的身体造成重伤,唐某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李某的故意,致李某受伤是过失行为造成,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唐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较为恰当。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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