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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非法拘禁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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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11时许,在本市槐荫区济齐路恒生望山小区附近公交站牌处,被告人焦某某偶遇被害人魏某某,因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人焦某某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魏某某带至xx路xx北侧停车场内,将魏某某的OPPO手机摔坏并殴打魏某某,胁迫魏某某与其一起乘坐出租车至章丘火车站。期间,被告人焦某某采用殴打、恐吓的方式,非法限制魏某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约五个小时,并强迫魏某某写下22万元的欠条。经鉴定,被摔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15元。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某某   
检察员:姜某某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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