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甲非法拘禁案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号,捕前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26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因之前买房、办理信用借款事项与被害人程某某产生经济纠纷,双方相约在威海汽车站见面,被告人刘某甲纠集了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吕某某、丛某某(五人均已判刑),自当日18时许,先后将被害人程某某拘禁在威海某区蒿泊速8酒店、好再来旅馆,并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程某某偿还刘某甲24000元钱,直至2015年4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程某某被迫用其所有的尼桑轿车抵押借款用以偿还刘某甲后,才被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长达三十余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某某   
2019年6月18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