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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王某某等非法拘禁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4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7〕3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家园**栋**单元**室。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06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石家庄市裕华区**店长,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0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胡同。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为向被害人李某某索取赌债,于2016年11月10日凌晨4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控制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房间,并取走被害人李某某的衣服寄存牌。后被告人孙某某于当日下午7时找来被告人高某某和证人张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看管,直至2016年11月11日11时被害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为索取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鹏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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