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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XX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等地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票面额累计70.1万元。具体如下:
XX年6月,秦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某门口将票面额合计4.4万元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李某某,获款1760元。
XX年6月,秦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某路将票面额合计2.2万元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李某某,获款1980元。
XX年11月,秦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某路将票面额合计15万元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李某某,获款5250元。
XX年11月,秦某某在重庆市某某区将票面额合计48.5万元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重庆神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获款12125元。
XX年3月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秦某某配合调查。次日,秦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秦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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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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