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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陆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陆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埝**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同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5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带其儿子朱某甲、朱某乙(均另案处理)以索要赔偿金为由,进入连云港市海州区**镇**路被害人张某**店内,拉横幅、摆花圈、放哀乐、着孝服,并将通往二楼住宅通道锁住。期间,被害人家属多次劝其离开,且经民警多次警告后,被告人陆某某等人拒不退出**店,致使二楼住宅无法正常使用,一楼**店无法正常经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安宁,后被出警民警强行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民事起诉状等书证;
2.证人梅某、卞某某、顾某某、陆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张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晶晶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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