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8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魏某甲纠集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向被害人冯某甲讨要债务未果后,于当日22时许跟随冯某甲至本区**镇**路**弄**号**室冯某甲夫妇住处,后冯某甲妻子唐某某当场报警。民警出警后要求被告人魏某甲及李某某等人离开,但其不予配合,后被告人魏某甲及李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冯某甲一同被民警带至周东派出所接受调解。当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及李某某从周东派出所出来后,又继续跟随被害人冯某甲至冯某甲夫妇住处,以入住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冯某甲、唐某某夫妇归还债务。次日凌晨魏某甲离开,后被告人魏某甲又纠集魏某乙(已判刑)等人相继入住冯某甲夫妇住处。2016年6月22日7时许,李某某、魏某乙等人发现被害人冯某甲已在卫生间内上吊自杀。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魏某甲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2017年8月24日始作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方已免除被害方的全部债务人民币60万元,另已给付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且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魏某甲在唐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仍纠集数名男子相继入住冯某甲、唐某某夫妇住处,以此方式逼迫被害人冯某甲、唐某某夫妇归还债务。其丈夫冯某甲因无法承受压力,于2016年6月22日早上被发现已在卫生间内上吊自杀。
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事件单证实,被害人唐某某就被告人魏某甲及李某某等人上门讨债的事向警方报过警,民警出警后要求被告人魏某甲及李某某等人离开,但其不予配合,后被告人魏某甲及李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冯某甲一同被民警带至周东派出所接受调解。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楼道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魏某甲等人进出被害人冯某甲、唐某某夫妇所居住的楼道的情况。
4.案发现场照片、居民死亡确认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冯某甲的死因为缢死。
5.证人冯某乙、冯某丙、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借条、收条证实,债务形成的原因及被告人魏某甲纠集数名男子向被害人冯某甲夫妇讨债的事实;被害人冯某甲平时身体健康,没有发现有精神异常的状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事件单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魏某甲到案的经过。
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关系人李某某、魏某乙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及补偿、谅解情况。
8. 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魏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琴凤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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