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
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松江镇某村。
曾因犯
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9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因涉嫌犯
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
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12月13日6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繁荣路某插间内,因感情纠纷,以脱光衣服、拍摄裸照、没收手机并辱骂殴打、威胁恐吓曝光裸照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齐某,至2018年12月13日17时左右,民警将被害人解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12月13日6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繁荣路某插间内,因感情纠纷,以脱光衣服、拍摄裸照、没收手机并辱骂殴打、威胁恐吓曝光裸照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齐某,至2018年12月13日17时左右,民警将被害人解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指认其拍摄被害人裸照图片,实施犯罪行为房间,谅解书,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