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11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
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元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1月14日2时3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袁×(已判决)至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邓×住处,翻越西侧栅栏进入院内,使用棍状物将门锁撬开,进入屋内窃取现金人民币15000余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6年5月9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的陈述,证人赵×、袁×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物证补充鉴定书,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身份信息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当庭认罪,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范某某退赔被害人邓×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