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二审辩护词2

3.李某的供述本身在细节问题上就前后矛盾,又怎么可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高度吻合”呢?
 
二、证明通话记录、通话清单的多份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1.白某手机与李某手机显示的短信时间内容完全不一致。
白某所持手机显示和李某所持手机显示,二人手机上短信时间完全不一致。
2.短信记录与B公安局技侦支队制作的通话清单相互矛盾。
证据卷的通话清单,由B公安局技侦支队制作,其内容可以反映白某的这部手机没有与李某这部手机的短信记录。
 
三、除了刚才已经提到的“李某的供述”、“二人的通话记录、通话清单”本身存在的问题,辩护人认为从证据综合认定的角度,也不能得出白某与李某商议贩卖毒品的唯一结论
首先,白某始终辩解,他没有注意短信。也就是说他既没有注意是否收到过李某发来的这些短信,也没有注意短信的内容。那么对于短信中“乙”、“甲”到底代表什么东西这一重要事实,现有证据中,除了李某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乙”、“甲”代表毒品。辩护人想强调,如果侦查机关按照操作规范收集手机短信证据,就可以查明案发时,白某手机中的短信是已读还是未读状态。
其次,对于发送短信、并用乙甲代表毒品这一明显特征的事实,李某为什么在案发当天却没有供述,而是坚称通过电话商议购买毒品,且没有商量毒品种类、数量,进而会在案发8天后才供述呢?
最后,按照李某第三次供述,海洛因价格为350元1克,冰毒价格为90元1克,海洛因、冰毒各50克,则总价为22000元。如果价格和数量真的如此确定,那么为什么李某在第一、二次供述时不能准确说出他们商议的毒品单价、数量呢?甚至还说他是通过电话与白某商议购买毒品的?
辩护人认为,综合李某供述、白某供述、通话记录、通话清单等证据,仍然不能排除两种可能性:其一,李某并不是真正发送短信购买毒品的人,因此他无法准确说过自己通过短信与上家购买毒品的时间、内容、种类、数量、代号;其二,李某发送短信发错了对象,真正的毒品上家另有其人,因此他无法在侦查机关讯问他时,将白某与购买毒品联系在一起,也就无法说出购买毒品的时间、内容、种类、数量、代号。
 
关于第二点事实: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与李某完成了毒品交易,也就是说不足以证明,白某身上的22000元来自于李某,也不足以证明李某车上的毒品来自于白某
一、辩护人并不否认李某在案发当天曾取款17500元现金,也就是175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也并不否认白某身上有175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但要证明二者具备同一性,仅有李某的供述是不够的。理由如下:
1.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称李某所取现金没有冠字号记录。
2.李某既然声称这17500是他亲手从ATM机上取的,另外4000余元也是他平时用的钱,那么几乎可以肯定,这些钱上应该有李某的指纹和DNA信息。而且这些人民币的外包装是白色塑料袋,是非常容易留下持有人DNA、指纹信息的。但本案中没有任何指纹与DNA鉴定报告。
3.李某虽然在第一次供述中就提到他在银行取款17500元现金并携带4000余元的情况。但辩护人基于以下证据,认为李某有可能在公安机关讯问其之前、甚至在抓捕现场就已经知道了白某身上所带现金情况。
(1)《查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可以证明,李某当时就在抓捕现场。
(2)《提取证据记录》(被提取人系白某)证明,在抓获现场,民警罗X、姚XX已经清点了白某身上有现金23220元,其中白色塑料袋中装有22000元现金。
(3)罗X、姚XX出具的《查获经过》称“在白某随身携带背包内查获白色塑料袋装的疑似毒资22000元人民币(其中100元面值的175张,50面值的51张,20面值的59张,10元面值的70张,5元面值的14张)”。
(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记录了白某身上有23220元的事实,而且从签名位置分析,应是李某先签字,白某后签字。
综合以上四份证据,至少不能排除一个合理怀疑:李某完全有可能在此时知道了白某身上的现金构成;尤其当他得知白某身上刚好有175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时,他完全可以借此逃避主要责任
4.在以上三点的基础上,辩护人还要强调,本案的另外一份直接证据——白某的供述与辩解。白某声称身上的这些钱是自己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准备拿到乙地来购买建材。白某的农业银行交易记录能够印证,自2016年4月以来,该账户陆续取钱,超过4万元。因此,白某的辩解有其合理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