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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许某召因贷款诈骗罪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召,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9﹞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召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白恒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许某召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住处,使用其女友李某的手机号码时,发现该号码在百度“有钱花”APP平台上有8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对象为张某某(因张某某原使用该号码)。
便起意欲假冒张某某向“有钱花”平台虚假贷款。
随后,许某召通过该手机号登录百度云盘和小米云服务,获取了张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及农业银行卡照片。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许某召向百度“有钱花”平台提交了张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自己录制的一段李某活体视频,随即通过了百度“有钱花”平台的贷款验证,该平台向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1500元。
许某召在小米云服务里面找到了张某某的完整银行卡号,用该手机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再绑定该银行卡,将银行卡内的40000元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内,剩余1500元被百度平台作为利息自动扣款完毕。
2019年7月15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巴南区鱼洞超梦网吧将被告人许某召抓获,许某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贷款诈骗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许某召到案后如实供述贷款诈骗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召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作案用苹果手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许某召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某某街82-x的住处,使用其女友李某的手机号码时,发现该号码在百度“有钱花”APP平台上有8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对象为张某某(因张某某原使用该号码)。
便起意欲假冒张某某向“有钱花”平台虚假贷款。
随后,许某召通过该手机号登录百度云盘和小米云服务,获取了张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及农业银行卡照片。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许某召向百度“有钱花”平台提交了张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自己录制的一段李某活体视频,随即通过了百度“有钱花”平台的贷款验证,该平台向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1500元,贷款方为重庆百度小额贷款公司。
许某召在小米云服务里面找到了张某某的完整银行卡号,用该手机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再绑定该银行卡,除百度“有钱花”平台扣取第一期应还本金及利息外,许某召将银行卡内款项消费或转自其账户内挥霍。
该笔贷款尚余38041.67元本金未归还。
2019年6月24日,重庆百度小额贷款公司更名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5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巴南区鱼洞超梦网吧查获李某时,被告人许某召主动配合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贷款诈骗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手机登记信息、银行流水、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司资料和文件、满易贷借款协议、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召的供述与辩解;活体验证视频、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诈骗金融机构贷款4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某召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召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自首问题,虽然报案材料中载明许某召涉嫌存在犯罪事实,但抓获经过中载明公安机关初步确定李某存在作案嫌疑并对其布控,在查获李某时,公安机关对与李某一起的许某召并无抓捕的主观意愿,在此情况下,许某召主动将其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下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认定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召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某召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损失38041.6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三、对被告人许某召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以没收(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涂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实习助理凌龙
书记员周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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