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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区律师辩护 重婚罪是两个人都要判刑吗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甲。
被告人方某乙。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方某乙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与汪某1(二人系亲表兄妹)在原四川省黔江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之后黄某甲、汪某1夫妻二人在新疆某某市务工期间,与工地上的带班被告人方某乙相识。黄某甲在方某乙面前多次抱怨其丈夫汪某1劳动力不行,身体差且对其不好,方某乙遂提出二人一起共同生活的建议。黄某甲认为方某乙为人勤快,年轻力壮,有意和其一起生活。后黄某甲给方某乙打电话表达了想与其一起生活的想法。之后,尚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黄某甲与方某乙回到重庆市彭水县某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儿一女。
后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彭水县方某乙的家里将方某乙、黄某甲传唤到案。
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方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黄某甲、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方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汪某1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以双方系近亲结婚为由确认二人婚姻无效。被告人方某乙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方某乙与马某协议自愿离婚,彭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乙与马某的婚生子方某于2003年11月出生。2009年,被告人黄某甲与方某乙回到重庆市彭水县共同生活时,已明知方某乙与马某结婚,且未解除婚姻。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同户籍人员信息,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证人汪某2、李某、汪某3、汪某4的证言,被害人汪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方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方某乙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甲、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某甲、方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经查,二被告人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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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但还要注意,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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