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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阳县律师辩护 重婚罪认定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某。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1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黄某某2。
之后孙某某独自外出打工。
孙某某与周某某1(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某某区相识后同居生活。
因孙某某怀孕,便与周某某1两人回到云阳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后二人生育一子周某某2。
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孙某某取得被害人黄某某1的谅解。
孙某某与黄某某1办理离婚登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离婚证、离婚协议等书证,证人周某某1、李某某、钱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1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将孙某某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黄某某1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某某离婚,被告人未到庭应诉,本院判决驳回被害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查,被害人曾主动起诉与孙某某离婚,因孙某某怠于应诉,以致被人民法院驳回被害人的离婚诉求,导致重婚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但还要注意,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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