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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杜某某、王某某因重婚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
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重庆市x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x县xx镇xx村x组。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湖北省xx市人,汉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x县xx镇xx村x组。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杜xx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0年三四月至2013年8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忠县拔山镇三新村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在忠县拔山镇三新村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手、脚都有残疾,生活自理困难,其与杜某某生育一女现一岁半,尚需人照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杜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有配偶后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小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档内裁量刑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结合二被告人的现实生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袁剑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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