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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宣汉县。
 
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9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12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曼、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蒋某登记结婚。
 
2013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未与被害人蒋某离婚的情况下,同被告人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罗容燕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生育一女杨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询问视频截图、调取材料、结婚证复印件、办案说明、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证人杨某1、宗某、杨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一年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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