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62岁(1951年8月25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红军、张琳凤,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4年四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与张×1的法定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的情况下,仍与李×2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望都家园小区23-4-602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育有一子。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被查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程慎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已构成重婚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1的陈述,证人刘××、张×2、欧××、邵××、李×2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原始历史档案,结婚报告,结婚申请书,婚姻介绍信复印件,户口登记,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解除被告人李某某与李×2的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