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7月18日。
曾因赌博,于2007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现因涉嫌犯
重婚罪,于2015年2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
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被害人刘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刘×(女,32岁)在黑龙江省梨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自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李×1(女,31岁)以夫妻名义先后在本市海淀区、房山区等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7月2日育有一女。
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刘×(女,32岁)在黑龙江省梨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自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李×1(女,31岁)以夫妻名义先后在本市海淀区、房山区等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7月2日育有一女。
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李×1的陈述,证人李×2、周×、赵×、白×、陈×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户口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蒋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