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余某,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初中文化,个体。
2012年6月25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2)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于12月1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玉环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培训楼建安工程公开招标。
在招标报名结束后,被告人余某按照报名表上的联系方式,逐一打电话,采取向每家公司支付2500元的手段让其他报名的公司退出投标或陪标。
最终,该工程由被告人余某挂靠的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以234.8159万元中标。
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尤某、王某、何某、李某、陈某的证言,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投标报名表,投标函及文件,抽取评标专家记录,唱标记录表,开标、评标、定标结果汇总表,工程中标人公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首证明,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法制观念淡薄,采取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的手段,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余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