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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律师辩护 串通投标罪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XX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年7、8月,被告人赵某某得知重庆市长寿区某某项目正在进行公开招标。
为能够承建该两个标段的项目,赵某某通过挂靠长寿区某某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并串通投标价的方式进行围标,后赵某某成功中标该两个标段的项目,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挂靠多个公司围标,并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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