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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何某某串通投标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6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公诉刑诉〔2018〕1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66********,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C区10栋704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8年2月2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鄂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9日鄂州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鄂州职业大学西区运动场改造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何某某及洪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能承接到该项目,商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何某某除使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北**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外,还借用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洪某某先后借用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南昌市**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由洪安排人员编制上述公司的标书、交纳保证金等。同年7月24日,该项目开标,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389.4514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鄂州市招标项目备案表、投标人代表身份确定表、评标概况一览表、开标情况一览表、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丁某某、苏某某、周某某、卜某某、汪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颖莉   

2018年4月1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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