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体律师、全部案件、全部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 darkblurbg

团伙造假洋文凭骗40余人530余万 主犯获刑15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5-01-06

    虚构“美国理工大学”“美国休斯敦大学”招生 骗40余人学费

  在国外注册一家名为“美国科技大学”的公司后,便在国内以“美国理工大学”、“美国休斯敦大学”的名义招收硕士和博士,并承诺能够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通过这种方法,北京天发弘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武克良先后从40余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530余万元。同伙先后被抓获并判刑后,逃亡了3年的武克良选择自首。日前,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40余人被骗500多万

  2011年1月,公司白领徐女士报案称,她花费近20万买到的“美国林肯大学DBA博士学位”经教育部门证实是假洋文凭,很快又有多名事主报警,同样是花钱读美国大学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被骗。北京警方经过侦查查获两家涉案公司,并抓获多名员工。经核实,该案件共涉及事主40余名,被骗金额高达530余万元,该案也被媒体称为近年来本市最大一起“假洋文凭诈骗案”。

  而警方随后发现,该案的主要成员之一,其中一家涉案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武克良负案在逃。2013年3月,该团伙的5名骨干成员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刑,武克良则仍未归案。2014年5月21日,逃亡了3年多时间的武克良主动向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合作办学招博士硕士

  武克良今年38岁,是北京天发弘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据其到案后交代,其2008年以自己母亲的名义成立天发弘润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企业培训、咨询,该公司没有办学资质。

  2009年上半年,他认识了李某,对方提出“合作办学”,即李某授权武克良的公司做博士生培训,培训结束后颁发国外的学位证书。案发后,武克良称自己不知道和境外学校合作办学应具备什么条件,履行何种审批,而李某给其提供的“美国理工大学”的英文授权书,他根本看不懂,也没有找人核实,就相信了李某,并与之签订协议。双方约定每个博士学员“学费”13.8万元,硕士学员“学费”人民币6.8万元。没过多久,因为招生形势不好,武克良和李某又商量改以“美国休斯敦大学”的名义对外招收硕士和博士。

  注册名为“科技大学”

  而李某到案后交代,他2008年在网上找到的名为“美国认证协会”的组织,花了8800元人民币用其母亲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名为“美国科技大学”的公司。随后,该组织给其寄来注册证书、钢印、公章等物品,并开立了美国语音电话和网站。李某正是利用这家名为“美国科技大学”公司的名义,同武克良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武克良的公司负责招生、培训,其负责发放入学通知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并收取学员提成。

  李某承认,其注册的这个所谓“美国科技大学”既没有注册资本也没有校园和教师,只是一个空壳,“这一点武克良也清楚,他就想通过这种方法骗钱”。2009年,在武克良的提议下,二人将原来的“美国科技大学”改名为“美国理工大学”,并以此为名对外招生。二人合作期间,李某共计从武克良处收到约48000元的入学费和注册费提成。
  ■法院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及其他公司业务骨干的证言能够证明武克良明知“美国理工大学”在国内既没有向教育部门申请资质,也没有校址、教师等基本办学条件,更没有提供硕士、博士学位的资质与能力,美国休斯敦大学则从未在中国委托第三方代理招生。武克良明知上述情况,仍以此招收学员入学并收取高额学费,造成多名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武克良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武克良退赔530余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并与其他几名同伙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北京晨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