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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29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的其他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管理登记条例》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数额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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