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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马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现辩护人经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并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敬请贵院斟酌采纳。

辩护人对马XX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在量刑上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马XX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

马XX不是共同犯罪的邀约者,且事先并未与其他同案犯共谋要殴打被害人,只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出于所谓的“朋友义气”、一时冲动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

     杨XX供述(5月11日10:40—11:40讯问笔录第1页倒数第3—4行):“问:徐小波(即许XX)他们和你一起去见对方是他们主动提出来的还是你要求的?答:是我喊他们一起去的。”许XX等四人的供述也印证了这一点,即杨XX是共同犯罪的邀约者。

     此外,从杨XX、王XX供述看,案发当晚,杨XX等人在吃完饭后,分乘两辆出租车赶到南坪,其中杨XX及女友、许XX、王XX乘坐第一辆车,马XX及女友、李XX等人乘坐第二辆车(见杨XX5月11日10:40—11:40讯问笔录第2页4—5行、王XX4月27日03:34—04:56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8—9行)。

从马XX、王XX、李XX三人的以下供述能够进一步证明,三人事先并不知道要去干什么。马XX供述(4月27日01:18—02:49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5—7行):“大约在2011年4月23日0时30分许,我们吃完饭,当时我也喝的差不多了,我们就打车离开了,因为我到了重庆都是许XX安排的行程,我也不知道要到哪里去。”李XX供述(4月26日21:51—4月27日00:06讯问笔录第2页11—13行):“在吃饭的中途,杨XX在旁边接了几个电话,大约在2011年4月23日0:30时许我们吃完饭,他们说我们换个地方继续喝酒。”王XX供述(4月27日03:34——4:56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9—10行):“我们吃饭到了2011年4月23日0:30许结束,出来后,我们坐车去唱歌。”以上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马XX、王XX、李XX三人在江北洋河坐出租车时只是以为要另外换个地方喝酒、唱歌。

马XX对为何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原因供述(4月27日01:18—02:49讯问笔录第3页7—9行)如下:“我先不知道为什么,后来打完以后在离开的车上许XX才告诉我说是被我们打的男的打了他的女友,他的女朋友打电话叫的杨XX帮忙。我不认识被我们打的男的。我是看见许XX在打,我才上去打的。”对此,其他几位同案犯并未作出不同供述。

综上,马XX不是共同犯罪的邀约者,事先也未与他人共谋要殴打被害人,只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出于所谓的“朋友义气”,一时冲动,犯下大错。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二、马XX在归案后,立即如实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三、马XX在归案后,多次通过律师要求其家人及女友代为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家人已代为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马XX的女友还多次煲汤到医院看望被害人,以此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于2011年5月28日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马XX。马XX也当庭表示愿意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只是目前家庭经济情况确实很困难,请被害人给予一定时间。

四、马XX是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这次因为醉酒、一时冲动铸成大错,已是追悔莫及。其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认真学习法律、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国家和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非常不易,司法实践中对在校生犯罪多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尽量使在校学生能够完成学业。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对马XX适用缓刑,使其能够完成大学学业,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更有用的人。

此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智、张斌

                                           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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