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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9]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武清、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张某(已判决)利用其在重庆市万州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网上销售产品打包、发货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徐某(张某的妻子)先后31次共计花费人民币316.4元在“××电子公司”开设的“××电子”淘宝店铺购买低价电子元器件(其中徐某在张某的授意下直接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下单购买8次、张某本人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下单购买23次),而后由张某打包发货时多装贵重电子元器件并由张某、徐某拿回家中存放,共同将“××电子公司”共计4328套电子元器件非法占为己有。
事后,张某、徐某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将其中70套电子元器件通过所开设的“××电子”淘宝店铺予以售卖(其中徐某在淘宝店铺内有时负责与客户聊天和发货),共获利1600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徐某共同居住于重庆市万州区的家中依法查获4258套电子元器件,现已发还给被害单位“××电子公司”。
经鉴定,张某、徐某共同非法侵占的电子元器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57196元。
案发后,张某已赔偿所在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抓获经过、辨认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淘宝账号订单详情、淘宝购买记录、购买清单、“××电子”销售记录、“××电子”绑定的支付宝帐号及账单、支付宝记录、快递发货单、快递公司资料、万州区××电子有限公司报案材料、××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信息、××电子有限公司工资表、××电子有限公司情况证明、张某淘宝伪装订单详情、户籍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9]15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张某,利用张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张某所在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鹤
人民陪审员赵丕刚
人民陪审员陈清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邓棵
书记员陈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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