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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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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指控金额10万余元——智豪律师为其辩护,免于刑事处罚(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9-22
案件详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硕士。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收受重庆某保险公司中标回扣款135,454.48元及某集团有限公司送给的笔记本电脑及尼康D70相机及配件,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罪,遂以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流程:
    (一) 律师介入
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刘XX被拘留期间,接受了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会见了薛某,了解案件详情后,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薛某进行一一告知与讲解,确保薛某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为了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主办律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接受委托到开庭审理期间,先后会见当事人十余次。在会见刘XX时,主办律师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提问,还对陈某的身体状况给予了问候与关怀。不仅如此,主办律师在每次回见当事人时,都会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尽最大努力,减轻当事人的心理负担。
    (二)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并在智豪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提出本案,以智豪团队智慧,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
团队讨论会议:首先,由主办律师向团队介绍基本案情;其次,由其他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就本案发表各自的意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最后,由主办律师就团队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
会后,主办律师根据会议讨论所得的结果,结合具体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具体辩护方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详细查阅数千页卷宗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团队会议提出的建议,精准、详尽、睿智、精辟地撰写出了一份说事有据,定性有法,逻辑严密,出色成功的辩护词。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反驳刘XX存在受贿人民币135,454.48元的行为
(1)指控的主体错误
    主办律师指出:某铁路总指挥部根据需求,对某铁路进行招标工作,并组建了工作小组,而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何XX指挥长,陈XX副指挥长,计财部部长王XX,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宋XX及计财部职员王X、刘XX等多人组成。对招标活动有决定权的主体并非为刘XX一人,而是整个工作小组。某保险公司给予的135,454.48元是用于解决指挥部机关人员的福利,而不是送给刘XX个人,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主体事实明显不成立。
(2)被告人刘XX将指挥部所受款项转到其弟名下并未改变款项所属性质。
    主办律师在法庭上还指出:此笔钱的性质属指挥部小金库收入,刘XX只是替其暂为保管,保管的过程均是公开和众所周知的,刘XX自始便不可能将此款占为己有。将款项转到其弟名下,进而通知余XX退还,均是出于维护部门小金库利益所为,而绝不是将此款据为己有。事实也证明,检察机关至今并未查证刘XX将此款占为己有或挥霍的证据,因此,此款项的性质自始至终没有改变过。此款项为单位所有,刘XX的行为只不过是法人授权下的职务行为,而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只可能是职务授权主体,而绝不可能是行使职务行为的自然人。如让刘XX这一自然人来承担这一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后果,岂不成了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3)起诉书“追缴全部赃款”之说难以成立
主办律师提出:根据刘XX之妻的庭审证言不难看出,其妻退缴135,454.48元现金时根本不知道原由。而刘XX的所有询问笔录均肯定上列款项已退还,刘XX不可能明知款已退还,还告知家属重复退款。因此,主办律师认为刘XX之妻退款的结果不能作为推论刘XX已默许将收受款占为已有的根据。同时,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2、起诉“被告人刘XX收受尼康D70相机及配件构成受贿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1)检察机关指控物品并非赠与,而系借用
主办律师从事实与证据出发向法庭有理有据的提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刘XX收受的相关物件性质并非系赠送,而系借用。主办律师向法庭指出:检察机关所提供的书证中,有指挥部指挥长张XX的下列批注:“此物品属单位间借用,费用暂作挂帐处理,待归还后列支。”从此内容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①此批物品(电脑、相机)属借用性质,而非赠送性质;②此批物品系单位间借用,而非单位与个人(自然人)间借用;③此批物品属财务挂帐处理,借用方返还后须列支做帐。
(2)上述物品即便是相关单位有意赠与,也是单位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这与刘XX个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办律师向法庭解释到:从送该批物品的动机来看,主要是相关单位为了获取损失补偿,但是否给予补偿,并非由刘XX决定,而是由总指挥部决定,因此,接受主体只可能是职务主体而非与职权职务无关的自然人主体。况且,相关公司在送该批物品时完全是公开进行的,刘XX接受相机时虽未告知他人,但该相机一直保管在办公室内,一直用于单位公务。因此,起诉称刘XX将相机及配件据为己有,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依法不能成立。
主办律师在法庭中提出的辩护意见鞭辟入里,并将支撑自己观点的证明材料一一呈现于法庭。
辩护结果:
通过主办律师精彩绝伦、鞭辟入里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对刘XX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当被告人刘XX拿到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时,虽七尺男儿也不禁潸然泪下,向主办律师三呼感谢!并说是你精辟出色的辩护救了我下半生,使整个家庭免遭灭顶之灾!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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