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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蒋某某,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乡**村**村**号。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4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11月25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院于2014年12月3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为谋取不当得利,替境外不法分子从中国邮寄毒品出境。2014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陈某某携带一个内装玩具车的纸箱,从佛山市去到位于广州市**路**号外围**档的**商务服务公司,花费人民币920元将该纸箱邮寄去澳大利亚联邦,在办理托运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告知业务员纸箱内的物品是玩具车。同月23日,上述**商务服务公司店员在发货前对货物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蒋某某邮递的玩具车车轮内有异物,即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对该玩具车车轮进行拆卸检查,在该玩具车的车轮内查获共净重980.83克的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49%)。
 
2014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陈某某从佛山携带两袋货物来到上述**商务服务公司,再次办理邮寄去澳大利亚联邦的托运业务,业务员发现有异后即报警,公安人员到场抓获被告人蒋某某,当场从其邮寄去澳大利亚联邦的手提包夹层内查获共净重635.27克的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通话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照片;
5、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银梅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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