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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份,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互联网学习制毒方法,随后购买无水乙醇、草酸等原材料,在本市黄江镇制造冰毒,陈某某(另案处理)明知程某某制造毒品,仍帮忙加工毒品。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程某某租住的黄江镇某住宿房缴获甲基苯丙胺液体9瓶共重10369.9克、甲基苯丙胺粉末4袋共重62.8克、咖啡因泥状固体一包重738.6克、麻黄碱液体2瓶共重5009.1克;从陈某某租住的黄江镇xx花园x座x房缴获甲基苯丙胺液体2瓶共重330.6克。
被告人程某某另向邹某某(另案处理)购入冰毒,经陈某某介绍在黄江镇贩卖给他人。其中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带着一名姓王的女子(身份不详)来到程某某租住的黄江镇x住宿x房购买冰毒,程某某将3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姓王的女子,程某某、陈某某各分得400元,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程某某、陈某某再次在x房以800元的价格卖了3克冰毒给上述姓王的女子,两人各分得400元。2015年7月的一天,程某某在上述x房将1克冰毒交由陈某某卖给一名姓陈的女子(身份不详),所得的200元毒资两人平分,2016年的一天,程某某再次通过陈某某将2克冰毒卖给上述姓陈的女子,收回部分毒资200元,程某某分得150元,陈某某分得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量杯等物证,租房合同等书证,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法,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谋生
代理检察员:祁玉凤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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