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至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玉观世纪华城商业区底楼坝子处,将邓某某停放在此的型号为HL250GY-B的白色海陵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销赃获利700元,被三被告人挥霍。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675元。
2016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至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梦里水乡小区,将舒某某停放在附近人行道处的车牌为渝B*****的黑色宗申力之星LZX150-38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66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主动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投案;同日,经被告人杨某某规劝,同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机动车信息等书证,舒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实:2017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共谋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盗窃邓某某价值4675元的白色海陵牌摩托车一辆;2016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梦里水乡小区附近的人行道处,盗窃舒某某价值3663元的黑色宗申力之星牌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3.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杨某某规劝同案犯程某某投案自首,系立功;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三被告人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规劝同案犯程某某主动投案,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智平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17年6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