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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2017年5月1日本院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租赁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顺城街245号开始经营“金源”足浴店。自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容留失足妇女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不等的费用。2017年2月10日9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男女张某某、郑某某。2017年2月14日9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再次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男女王某某、郑某某,以及店内的失足妇女杨某某、谷某某、邹某某,并在现场查获已使用的避孕套一只、未使用的避孕套两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失足妇女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华   
2017年6月21 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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