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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县**镇**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释放;2017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渝BY****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国道**线**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吴某某相撞,致吴某某当场死亡。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文勇   
2017年4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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