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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单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初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李某某所有的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号、**号门市内,容留廖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等人卖淫。两人约定收益平分,张某某每月另支付李某某房屋租金人民币1700元,两人共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2017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容留卖淫女廖某某与周某某、汪某某与谭某某分别发生一次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2017年5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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