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姚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其租赁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房内,分别容留卖淫女蒋某某与嫖客徐某某、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马某某、卖淫女刘某某与嫖客郭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亮   
检察官助理:宦  晓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