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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杜某某涉嫌销售假药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份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分五次共购买了“特效哮喘一次灵”70盒、“金蟲草”120盒、“乌蛇止痛风湿康胶囊”100盒、“西班牙斗牛士”100盒、“蟲草肾宝”50盒、“虫草养肾王”50盒、便宜壮阳50盒、植物伟哥24盒、伟哥系列120盒,并将上述药品从2014年2月份开始在自己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大药房”销售,除销售给他人和自己食用外,剩余药品于2016年1月28日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依法扣押。
2016年4月5日**派出所的民警经电话传唤杜某某到案,到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批复、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周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假药仍然销售,销售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不满两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17年4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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