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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其HIV-1抗体为阳性。2017年3月1日21时许,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万悦汇2B栋12楼佳尚酒店B11房间内向周某某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性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李  博   
2017年5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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