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12221967********,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4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采用徒手掏包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右侧兜内的一部华为畅享5S手机偷走。后在重庆市李家沱街道****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一路人,所得赃款经花销后剩余61元被民警扣押。
经重庆市巴南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2017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公安分局土桥派出所自首,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作案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扒窃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趁霞 
书记员:郑鑫磊 
2017年4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