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号**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取保候审12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底,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其朋友购买了号码为1599893****的中国移动手机卡。后发现该号码与被害人张某某的支付宝绑定,遂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的方式登陆被害人的支付宝,并修改了其支付密码。后钟某某发现该支付宝绑定有银行卡,于2017年1月2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及游戏充值的方式,将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5300元转出自用。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金科阳光小镇**栋**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对账单等书证;
2.作案手机等物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趁霞
书记员:郑鑫磊
2017年4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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