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曾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开设赌场,2012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栋**。因开设赌场,2012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7年4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共谋购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后,共同出资,租赁了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92号3单元4-1的房屋为场所,购置赌博机24台赌博机,其中“97明星”游戏机19台,苹果机5台。先后雇佣了李某乙、谢某某等人为赌场服务人员,通过上分、退分兑换现金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7年1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在二被告人开设的赌场内将正在赌博机上赌博的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赌场服务人员李某乙、谢某某等抓获,并当场查扣了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共同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报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谢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3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杨玲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