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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银富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租赁了金港国际9幢1商铺8L110的金港棋牌室内的333号房间为场所,随后,在该房间内安装了一体机电脑、小票机、验钞机等设备进行“时时彩”网络赌博,先后聘用了熊某甲、艾某某等人作为赌场服务人员,接受赌客下注,通过收取赌客输的钱、对赢的钱抽成5%的方式从中获利。2016年3月21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张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将正在赌博的冉某某、苏某某、沈某某、张某乙、文某某、雷某某、陈某某、康某某及赌场服务人员艾某某等人查获,当场查扣了赌博设备,查获了其已获利的人民币25595元。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回复、病历情况、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樊某甲、熊某甲、艾某某、申某某、徐某某、熊某乙、冉某某、苏某某、沈某某、张某乙、文某某、雷某某、陈某某、康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3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杨玲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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