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3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4日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0日左右至2016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大青冈村3组106号的茶楼内开设赌场,聚集周边群众用“六红”牌赌“马古”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共计开设赌场10余场,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6000余元。2016年7 月4日15时许,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并将王某某及参赌人员段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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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房产证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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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段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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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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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笔录、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成伟
2017年2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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