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
抢劫罪,于2002年9月17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达州市
看守所,同年3月2日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重庆西南医院院长,可以通过该关系安排被害人陈某某的女儿周某甲到西南医院上班,并以花钱打点关系等事项为由,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2017年9月18日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3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收到被告人谢某某的朋友代为退赔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凭单、开销户登记簿查询、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虹为
2017年5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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