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行车制动不良的贵06-*****号变型拖拉机,从本区**镇出发,经本区**镇**村,沿村公路往**镇**村**组方向行驶。当日12时30分许,当车行至**镇**村**组唐某某家门前处时,因被告人唐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将行人龙某某撞倒进而碾压,造成被害人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符合全身多器官复合性损伤死亡所致的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车速检验、车辆技术检验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不当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幸山崎
2017年4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