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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行车制动不良的贵06-*****号变型拖拉机,从本区**镇出发,经本区**镇**村,沿村公路往**镇**村**组方向行驶。当日12时30分许,当车行至**镇**村**组唐某某家门前处时,因被告人唐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将行人龙某某撞倒进而碾压,造成被害人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符合全身多器官复合性损伤死亡所致的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车速检验、车辆技术检验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不当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幸山崎   
2017年4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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