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戴某某、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丰都县人,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6年8月18日被丰都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丰都县人,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6年8月18日被丰都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将该案退回丰都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将该案退回丰都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3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初,被告人戴某某、代某某共谋购买林木砍伐销售牟利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0元/株的价格从林主代某甲、文某某、代某乙、杨某某处购买四人位于丰都县**镇**村**组小地名“**岩”处马尾松35株。随后,被告人戴某某、代某某雇佣戴某甲做砍工,三人使用油锯、砍刀等工具, 分工合作,砍伐林主代某甲、文某某等四人小地名“**岩”林地内的马尾松43株。断节后,被告人戴某某、代某某将林木销售给青龙乡上江洋木材加工厂,获利4600元。                                                                                                                                                                                                                                                                 
2016年4月20日,经丰都县林业勘察设计监测队鉴定,丰都县**镇**村**社小地名“**岩”山林,被伐马尾松林木共计43株,立木蓄积为11.125立方米。
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戴某某、代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代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代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哲   
2017年5月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