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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谷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日被陕西省安康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同年2月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以下简称大足区)万古镇、金山镇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在大足区万古镇水洞湾附近,通过破坏被害人蔡某某家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将蔡某某家卧室床上的人民币16000元现金盗走。
2、2016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在大足区万古镇凤顶村被害人文某某家附近,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屋内,将文某某卧室内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折盗走,因存折上写有密码,同日下午,谷某某在该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将该存折内人民币6000元盗取。
3、2017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在大足区金山镇水口村2组附近,砸碎玻璃窗户后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卧室内白色玉手镯一只、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单一张以及刘某某本人身份证盗走。次日,谷某某在该镇中国邮政储蓄所将刘某某存款单上的30000元及80余元利息盗取。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被抓获归案。
盗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赃物已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5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俊   
检察官助理:任莉   
2017年5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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