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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住梁平区回龙镇安居村*组。2016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梁平区公安局同月2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本区回龙镇安居村4组叔叔杨某甲家中欲商议事情,见客厅有一部正在充电的苹果6Plus手机,便趁杨某甲家中无人,将手机盗走。当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杨某甲手机上保存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将杨某甲手机微信的支付密码进行修改,然后通过微信转账将杨某甲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5000元转至一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用微信转账将杨某甲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5000元转至赌博网站。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的QQ号1084734347绑定了杨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将银行卡中的5000元充值到QQ,之后又通过该QQ号将5000元转账至杨某某另一个QQ号361323995。被告人杨某某将钱从QQ中提现后,陆续用于网络赌博。
2017年1月31日,杨某甲通过手机定位发现被盗手机在杨某某家中,遂报案,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于当日凌晨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中搜查出被盗的iPhone6 Plus手机。
经鉴定,被盗iPhone6 Plus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381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查获的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价格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玲 
2017年5月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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