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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龚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9********,汉族,中专文化,原重庆市綦江区**镇政府派驻重庆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驻矿**员,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龚某某担任重庆市綦江区**镇人民政府驻重庆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员。
2016年4月15日,綦江区煤管局对**煤矿进行检查,责令该煤矿停产整改隐患,经**镇煤管办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16年4月21日,**镇煤矿监管人员到**煤矿复查,要求**煤矿继续停产整改。同年4月21日至4月25日期间**煤矿仍然在3801采面违规采掘出煤,2016年4月25日零时21分,**煤矿在3801采面违规采煤的过程中,煤壁垮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两个采煤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4.6万元。
被告人龚某某作为重庆市綦江区**镇人民政府驻**煤矿**员,在对**煤矿驻矿监管中,未对**煤矿越界开采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未发现、未制止**煤矿在3801采面违规开采出煤,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经本院电话通知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00001. 户籍信息、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重庆市綦江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驻矿**员调整意见》及《停产矿井“一盯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府发【2016】18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小煤矿驻矿安全**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2】61号)、关于印发**镇2016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府发【2016】17号)证实:被告人龚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在担任重庆市綦江区**镇人民政府驻矿**员期间具体工作职责;
00002. **煤矿营业执照、**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綦江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出资者股东情况、股东变更情况、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2016】1号)证实:**煤矿系合法生产矿井;
00003. 2016年3月3日、2016年4月8日区煤管局关于**煤矿井下整治方案的审查意见及附件、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镇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对**煤矿安全现场的检查方案、检查笔录、处理决定书、复查意见、2016年度区煤管局对**煤矿安全现场的检查方案、检查笔录、处理决定书、复查意见、2016年3月17日重庆市煤监局渝南分局对**煤矿安全现场检查笔录、处理决定书、复查意见、关于重庆市綦江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4.25顶板事故3801采面推采情况的说明证实:区煤管局、市煤监局渝南分局对**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情况及区煤管局两次同意**煤矿井下3801采面推进整治的距离共计5米,安阳煤矿在3801采面实际推进距离至少14.8米;
00004. **煤矿“4.2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报告、调查处理决定、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4月24日**煤矿产煤记录、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证人鲁某某、李某甲、沈某某、江某某、秦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龚某某未按照工作职责对**煤矿3801采面整治前进行收尺、绘制收尺图,未对**煤矿3801采面的防突收尺记录进行检查,未发现、未制止**煤矿3801采面违规推进采煤,监督隐患整改不力,存在失职,致使**煤矿发生事故;
00005. 2016年重庆市綦江区**镇煤管办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5月9日办公例会会议记录、**煤矿4.2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死亡证明、赔偿协议等证实:**煤矿4.25事故导致两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4.6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担任重庆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驻矿**员期间,在**煤矿的停产整治监管中,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管职责,致使**煤矿煤壁垮塌,发生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184.6万元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智平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17年4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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