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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付谋、向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3日16时许,秦某甲和秦某乙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商都商务宾馆”8010房间内商量嫖娼后,由秦某乙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让其帮助找卖淫女并以人民币300元/人的价格提供性服务,付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向某某并告知此情况,向某某安排卖淫女杨某某、段某某前往。杨某某、段某某到“商都商务宾馆”8010房间后与秦某甲、秦某乙等四人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付某某、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向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正宗 
检察官助理:杨文博 
2017年3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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