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资中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初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一直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存放于其位于四川省资中县双河镇向家扁村4组49号的家中卧室。2016年11月17日晚,罗某某用该枪支在自家附近的山上打鸟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曹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相关人员及现场辨认笔录、枪支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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