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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周某甲、甘某某、王某甲、饶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设赌场,多次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10余万元 。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奉节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门牌号变更证明、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甘某某、王某甲、饶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金某某、杨某某、王某乙、谢某某、向某甲、向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滨   
2017年3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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