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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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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宣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0日凌晨12时许,被告罗某某与罗某、向某、冉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宣汉县九龙饭店KTV喝酒后,先行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罗某看见宣汉县东乡镇“时尚芭莎”婚庆公司员工郑某、谢某某、郑某某等人正在宣汉县九龙宾馆门前布置其前女友的结婚海报,罗某便将该海报推倒并与该婚庆公司员工发生冲突,正在该处处理其他警情的石岭派出所民警刘军等人看到后对双方进行劝阻,但双方不听劝阻,继续互相抓打。被告人罗某某得知消息后携带数把砍刀与冉某一起乘坐出租车也来到现场,两人下车后罗某某将携带的砍刀放在九龙饭店大门外右侧一辆轿车车尾处,随后向某、冉某两人从该处一人拿了一把砍刀去砍郑某某等人,被告人罗某某也加入罗丹一方殴打“时尚芭莎”婚庆公司员工,致使郑某某头部被砍伤,颜某某、曾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特警赶到现场后,将向某、冉某带离现场,被告人罗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经宣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王耀   
  2017年2月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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